药监最新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大检查 来了!
2019/8/16 9:28:15
 医药网8月14日讯 药品生产企业大检查,来了。
  8月13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根据通知,江西将在全省开展药品生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并建立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报告制度,自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不含医用氧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首次报告时间截止2019年12月20日。此后定期报送,具体如下:
  1、含注射剂的企业实行半年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报一次。
  2、不含注射剂的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实行年报,每年12月底报一次。
  ▍严查生产工艺
  工艺核查,是医药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近年来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江西本次药品生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也重点提到了这方面内容。
  上述通知明确,自查的重点包括:
  产品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生产范围、组织生产;是否建立药品和提取物品种档案(含法定标准、工艺及其相关批件等,企业围绕标准、工艺等制定的内控标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是否如实登记药品和提取物成分、辅料、处方、工艺、标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严格按规定完成变更。
  并且强调,因中药提取得率变化而导致物料平衡的波动较大,应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真实记录生产的全过程(包括提取过程和制剂过程)。
  说到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问题,近年来并不少见。最具代表性的当属2015年的银杏叶风波。在该轮风波中,桂林兴达药业就是在一次飞检中被发现存在擅自改变提取工艺等违法行为,最终被处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在2016年8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开展自查。
  并强调,根据药企的自查结果,若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
  篡改生产工艺,不仅会影响药品的有效成分,还会影响药品疗效,进而对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接下来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中,严查生产工艺是重中之重。
  ▍检查日趋严格
  从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来看,近年来的检查力度也是逐渐加大。
  《2015年度药品检查报告》显示,2015年对59家企业进行了药品飞行检查,其中22家被收回药品GMP证书,6家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3家被立案查处。
  《2016年度药品检查报告》显示,2016年共飞检生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结果为5家检查结果为不通过,有4家被收回GMP证书,有4家被要求召回产品。
  《2017年度药品检查报告》显示,2017年计划对315家风险较高的企业和150家“双随机”抽取的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其中有37家企业因未通过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证书被收回、无相应药品批准文号等原因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
  实际上,早在2007年,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就已经提出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规行动下一步要把重点放在生产工艺检查上,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核定工艺组织生产,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
  而这一方面,正是很多药企的雷区。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药企当初申报一种药品时,其工艺流程等是按照实验室的数据上报的。在实际投入生产时,由于环境和设备的变化,药品的稳定性可能会出问题,这时药企就不得不对工艺做调整,从而获得相对正确的数据应对飞检以及其他各种检查。
  在新版GMP的软、硬件要求和严格的飞检下,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还有一个致死的因素就是利润。一些中小药企一旦正规操作,在利润面前就显得完全没有竞争力。因此,就有了简化生产流程、篡改生产工艺等不合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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